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执异1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汉中市略阳县XX沟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67。
法定代表人:孙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闫晓煜,系公司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法定代表人:杨平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明,系该公司十二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建司)与被执行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陵公司)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嘉陵公司对本院(2020)陕0727 执249号之一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 颖
审 判 员 党小文
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亚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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