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中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全,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鸿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提审或者发回重审;2、判令被申请人鸿兴公司履行申报退休资料的义务。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的诉求是用人单位收到职工要求退休申请后不履行法定申报义务,导致劳动保障部门无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审核,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受退休政策的权利,而非诉求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能否退休的问题。申请人的诉求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规定。二、申请人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应该退休。”的规定,享有退休的权利。《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费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规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7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办理程序。综上,一、二审未根据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裁判,主要原因是被申请人没有申报导致劳动部门无法审核。
鸿兴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鸿兴公司履行退休资料申报义务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规定的是劳动者在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退休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本案双方是就劳动者退休手续资料申报发生争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内的社会保险争议;第二,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义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本案情形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该部分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晓梅
审判员路亚红
代理审判员逄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