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538号
原告: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6602069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铅铅,陕西振***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82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寅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3.5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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