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财保67号 申请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汉中市南郑区××街道××村××项目房产予以查封,以上房产总估价约1700万元。申请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汉中海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汉中市南郑区××街道××村××项目房产予以查封。以上房产总价款限于1700万元内,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劲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