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西水玻璃钢有限公司

兰州壮捷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西水玻璃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22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壮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西水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12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兰州西水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兰州壮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128536元及违约金3385.61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306元及保全费5000元,总计1145227.6元。因被执行人兰州西水玻璃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兰州壮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被执行人兰州西水玻璃钢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852元。
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兰州西水玻璃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兰州壮捷物流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甘012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