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立德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潍坊卓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立德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573号
申请人:潍坊卓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爱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494246907N。
法定代表人:祝京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立德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68590680D。
法定代表人:田现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潍坊卓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立德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潍坊卓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85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立德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58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