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立德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海立德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5851号
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四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田现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蓉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单光松
书记员
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