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9493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68590680D。
法定代表人:田现中,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青岛临空经济示范区站前大道1号临空服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63CA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