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26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68590680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0213民初6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材料款203048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付款,申请人有权利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4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以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3民初6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