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1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组织机构代码:55972200-4。
法定代表人:靳兴国。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组织机构代码:05003047-8。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的(2018)鄂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暂缓执行申请书,待市政府妥善解决涉及理工学院债务的方案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