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组织机构代码:55972200-4。
法定代表人:靳兴国。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特一号。组织机构代码:05003047-8。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