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兴国。
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杨海浪。
申请执行人湖北芳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清单。执行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经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袁本辉名下无房地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主执行官张正刚
执行员  任齐耀
执行员  曾进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皓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