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440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B3A15T
经营者綦德贵,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锋、米冬梅,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C-16地块6#科研大厦第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997667
法定代表人:龚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芸,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万元。现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