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

泊头市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440号

申请人:泊头市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B3A15T

经营者:綦德贵,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被申请人: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C-16地块6#科研大厦第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997667

法定代表人:龚文杰,经理。

申请人泊头市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泊头市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