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越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6民初280号

原告: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C-16地块6#科研大厦第14层。

法定代表人:龚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越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路东段(高三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韩佳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越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1年2月2日,被告***越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对案件事实存有争议且涉案金额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巩秀梅

人民陪审员  王 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