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民初103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麟,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C-16地块6#科研大厦第14层。
法定代表人:龚文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斯达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计1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元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