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7民初4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村民,住河北省三河市×××镇×××路×××家园。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蹟,北京邵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3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60101458
法定代表人:郑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河南省滑县高平镇居民,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与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京0117民初48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账号:×××)中存款223197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奔驰牌小轿车,期限为一年。”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全部给付原告***,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奔驰牌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