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6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3区66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豪,男,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红,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国军,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诉人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志红、时国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北京远大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程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吴可加
书 记 员 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