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04民初1117号
原告:卓良健,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漳平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366号国资大厦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52812。
法定代表人:陈**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卓良健、***与被告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投资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良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协、被告建工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良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工投资公司支付给卓良健、***逾期交房违约金28728.6元,计算方式为:以购房总款121731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工投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1日,卓良健、***向建工投资公司购买位于荔城区××镇××路××#××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第六条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17315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建工投资公司应当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卓良健、***交付房屋。截止至2020年12月29日,建工投资公司才向卓良健、***交付房屋。卓良健、***认为建工投资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日十万分之一,该条款是格式条款,违约金约定过低,卓良健、***请求按照实务标准日万分之一计算。
建工投资公司辩称,卓良健、***主张建工投资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以购房总款1217315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工投资公司迟延交房有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合理理由,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一、为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规、规章、命令、文件、要求或市政建设等而引起的延误,应据实予以顺延。涉案项目原为2013年开工项目,2015年停工。根据莆田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正鼎北戴河、ECO项目金融风险化解的纪要》精神,建工投资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海峡国际商贸城(ECO城)A地块178套房产及F地块的土地使用权。ECO城为万好公司已开发建设并已完成大部分商品房销售的楼盘,由于万好公司资金链断裂、欠税及欠工程款等造成该A地块变成“烂尾楼”,为社会安定稳定,确保拍卖中标单位能够妥善解决A地块遗留问题,市政府〔2017〕75号《纪要》同意荔城区政府提出的化解方案,先行集中力量解决万好公司A地块遗留问题及F地块的开发建设,并指定由建工投资公司根据上述纪要的要求介入。竞拍成功后,经建工投资公司的努力及相关单位支持与配合,A地块于2018年5月7日开盘。故涉案项目开发系建工投资公司履行国企责任,旨在化解地区金融风险,因涉案项目前后时间间隔长,客观上相关房地产政策变化导致实际施工过程存在诸多问题。1.因本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施工延期。(1)因历史遗留面积不一致,建工投资公司在办理消防验收过程时发现,由于前期万好公司的工程遗留问题造成案涉房屋所在工程消防无法验收,全过程因二期工程消防面积不符造成影响验收299天。建工投资公司与卓良健、***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后,便陆续开始动工。但建工投资公司在2020年1月20日工程快竣工前的一期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海峡国际商贸城(E⑶城)A、F地块期工程(6-7#楼、15-18#楼、S6-S7#楼、地下室)消防审核意见书中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相差10000平方。该消防审核意见书与规划许可证为2014年1月万好公司办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建工投资公司多次与住建局、原消防支队、荔城区政府沟通协调,最终在荔城区政府的协调下,住建局、消防部门同意在重新现场实测面积后再进行后续消防验收工作。最终,本项目于2020年11月13日完成消防验收。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给业主。卓良健、***与建工投资公司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该历史遗留问题产生于2014年,实际到2020年1月开展消防验收时才由消防部门提出,属于建工投资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并非建工投资公司原因造成,故应将上述消防面积不一致所导致的重新测量并审核等事宜所造成的工程延误予以顺延交房日期299天。(2)受历史遗留资料无法闭合问题导致工期顺延56天。万好公司于2015年12月将1-3#楼未竣工验收提前交付使用,2020年9月10日质监站要求专门针对1-3#楼补充一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节点必须是2015年,因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方建伟(2016年已辞职)承诺书和终身责任书一直无法提供,经各方领导多次协商于2020年11月4日取得该资料。以上原因造成工期拖延56天,交房期限顺延56天。(3)受新旧规范致使资料不能闭合影响工期。2017年8月资料新规开始执行,2018年建工投资公司接手后办理一期、二期新的施工许可证,同一时间旧的施工许可证作废。2020年11月8日一期竣工资料送莆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时,莆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复工前后设备、安装资料依据规范不同,不能闭合为由要求整改。建工投资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完成相应资料整改并盖章。上述原因属于政府政策变化导致的工期拖延,建工投资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应当予以顺延23天。2.因我市举办世界佛教论坛停工5日。根据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莆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佛教论坛期间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莆建质安[2018]94号)的规定,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31日世界佛教论坛将在莆田会展举行,周边在建工程停工5天,故本案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二期停工5天。3.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因全国高考停工共6日。根据《莆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工地施工噪音管理的通知》(莆建质安[2018]44号、莆建质安[2019]18号、莆建质安[2020]35号)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8日、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8日、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8日系全国高考期间,为保障广大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周边在建工程停工2天,共计工期顺延6天。二、本案工程在施工中遇到暴雨、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20天,外因引发的停水、停电停止施工2.5天,交房日期应当予以顺延。综合根据工程联系单以及莆田市新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莆)气证[2018-125]号、(莆)气证[2019-059]号、(莆)气证[2019-055]号、(莆)气证[2020-025]号降水论证报告、(莆)气证[2019-052]号台风资料、(莆)气证[2018-81]号的气象资讯服务信息,2018年5月11日-2020年3月20日符合上述情形的天数(大雨以上天况)共计有20天。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小区外的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未接入造成延期交房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市供水公司原水管突发爆管抢修导致南洋水厂停止生产,2019年11月28日8:00-11月29日12:00全面停水;因供电所进行电力维护,造成南洋水厂停电无法生产,2019年9月17日8:00-9月17日20:00,全面停水。上述原因导致涉案工程施工受影响共计2.5天,有南洋水厂通知信息两份予以佐证。建工投资公司认为台风暴雨的恶劣天气、停水等情形已超出了建工投资公司所能预料的范围,莆田市住房和建设局也下令全面停止施工,符合延期交付的客观情形。因此,应当在违约天数中扣除因气候、停水原因无法施工的天数,故建工投资公司可据实延期的范围且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案涉房屋所在工程工期延误,构成不可抗力,工期至少顺延61天。以及受疫情影响主材供应不及时导致的工期顺延71天。1.疫情导致工程工期延误。①2020年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第一条载明“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社续经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除城市运行必前(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域、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信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②2020年3月9日,建工投资公司在湄洲日报上发表《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顺延交付的公告》,并于2020年3月10日建工投资公司通过EMS向卓良健、***寄送了房屋顺延交付公告,邮寄地址为卓良健、***签订预售合同时留下的通讯地址。该EMS快递于2020年3月13日被他人签收。③福建省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于2020年1月24日决定启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④2020年2月26日决定将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⑤2020年3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指导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指导和帮扶建筑企业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因建筑行业属于人员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多为外地务工人员,故对于建筑行业复工复产,不论从国家到地方卫健委、疾控中心、地方政府、建设局、乡镇街道等各相关部门均出台有关政策,并严格要求外来复工人员必须强制隔离14天、分批复工等对具体复工复产的相应措施。客观上,建工投资公司实际于2020年3月25日后才陆续分部、分批开始复工。即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属于突发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不可抗力法定情形,并非建工投资公司原因,交房期限应当予以顺延,故应当顺延61天。客观上,直至现在实际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仍受影响,2020年整年期间都属于疫情防控期间,故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对于顺延天数给予进一步的宽容。2.疫情导致部分工程主材供应商无法正常供货。由于全国各地不同地区根据实际疫情发展情况出台不同的防控措施,导致建工投资公司的主材供应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其中:2020年2月7日、2月3日、2月5日建工投资公司集团收到各供应商的开工时间调整通知书,得知铝合金主材钢化玻璃供应商福建省港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将原定2020年2月15日进场时间推迟至2020年5月15日,混凝土供应商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定开工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5月4日方可正常供料。水泥供应商莆田市涵江区伟宁建材有限公司原定开工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5月10日方可正常供料。以上均有供应商盖章的文件相佐证。疫情期间供应商的工人不能复工,相应的材料无法如期到位,扣除疫情期间工人无法复工重合部分,交房日期应当自2020年3月11日顺延至2020年5月15日。四、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中遇到的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引起的延误,建工投资公司可以据实顺延。1.因发动机信号线修复工期顺延17天。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政府施工管制、限制施工、施工涉及重大技术问题或地质灾害等原因造成停工的,交房期限按停工日期相应顺延。”之规定,本案建工投资公司在2020年7月在二期项目消防第三方检测过程中,发现因涉案工程之前的开发商万好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购买发电机,造成检测无法通过,且停工期间未进行有效养护和保管,部分配件损坏以及信号反馈线被偷,原分包班组无法返回整改维修。经与万好公司协调后,2020年8月5日由建工投资公司购买信号反馈线并外聘专业人员帮忙铺设信号反馈线施工,2020年8月21号建工投资公司才完成发电机联动问题修复工作。上述情形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非建工投资公司原因造成,建工投资公司无法自行解决,需要委托专业的外聘人员,属于施工涉及的重大技术问题。所造成拖延工期17天,建工投资公司主张应依法予以扣除。2.关于卷帘门逃生洞口整改工期顺延48天。2020年9月7日,莆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到海峡国际商贸城二期施工地块视察,提出商铺卷帘门未设置逃生门,如未整改到位二期将不予进行消防及竣工验收。因建工投资公司当时无相关技术及人员。经协调后,2020年9月15日建工投资公司外聘专业人员帮忙整改。于2020年11月1日完成整改工作。上述原因属于施工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需要外聘专业人员帮忙整改。造成我方工期拖延48天,建工投资公司主张依法予以扣除。五、退一步讲,若贵院认为建工投资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卓良健、***要求的违约金标准也存在过高情形,应予以调整为按照日十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首先,卓良健、***与建工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2点中约定的违约计算标准为日十万分之一,现卓良健、***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主张违约金,并无合同依据。其次,如前所述,建工投资公司按照市政府指示接手涉案项目,因停工期长达3年,万好公司已无现场人员,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同时施工过程中突发新冠疫情等客观情形,建工投资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面临巨大挑战,目前延期交房并非建工投资公司故意为之,建工投资公司亦尽心尽力,希望能够解决该“烂尾楼”项目,为化解地方矛盾作出应有贡献。因此,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建工投资公司所面临的客观困难,对建工投资公司逾期交房事宜给予理解,避免造成国企“出钱出力又伤心”的局面。综上所述,卓良健、***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工投资公司存在可以顺延交房期限的合法事由,应驳回卓良健、***的诉讼请求。
卓良健、***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建工投资公司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建工投资公司无异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份、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建工投资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卓良健、***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建工投资公司提供的2018年6月22日暴雨天影响工期顺延事宜工程联系单、2018年7月12日台风影响工期顺延事宜工程联系单、2018年9月3日受暴雨天影响工期顺延事宜工程联系单、2019年3月11日受大雨天影响工期顺延事宜工程联系单、2019年5月28日受暴雨影响工程联系单、2020年6月3日受暴雨影响工期顺延事宜联系单、2019年9月18日受水电局停水停工期顺延事宜联系单、2019年11月30日受水电局停水停工期顺延事宜联系单、2020年2月13日受大雨影响工期顺延事宜联系单、2020年3月13日受大雨影响工期顺延事宜联系单、2020年8月10日受台风影响工期顺延事宜联系单各一份,因上述证据无法证实建工投资公司欲证实的应当顺延其交房日期的主张,故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建工投资公司提供的《四川、山东、福建、贵州、广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相应》、莆建质安【2020】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莆田市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四号通告、关于疫情重点区域人员暂缓入莆的通告、荔应疫指【2020】63号、荔建质安【2020】1号、《福建省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2020年3月11日湄洲日报顺延交付公告、顺延交付公告及快递送达情况各一份,卓良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且上述证据与编号G09工程联系单、编号2020520-1工程联系单各一份、各供应商通知文件三份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案涉楼盘的建设受疫情影响延误的事实。对于建工投资公司提供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正鼎北戴河、ECO项目金融风险化解的纪要》、莆公消审[2014]第0009号、面积情况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基点坐标图、莆建消验字第[2020]第009号(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莆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佛教论坛期间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一份及《莆田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工地施工噪音管理的通知》三份,卓良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且上述证据与2018年11月1日工程联系单一份、全国高考工程延期的工程联系单两份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案涉楼盘的建设因佛教论坛及高考而停工的事实。对于建工投资公司提供的编号20201116-1工程联系单、编号20201201-1工程联系单、编号20201105-1工程联系单、编号20200822-1工程联系单、编号20201102-1工程联系单各一份,因上述证据无法证实建工投资公司欲证实的应当顺延其交房日期的主张,故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建工投资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壶公路南侧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闽(2018)莆田市不动产权第L××0号。经批准,建工投资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50300201308030号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号为(2018)莆房许字第43号。
2018年5月11日,建工投资公司与卓良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L201802636),约定卓良健、***以总价款1217315元向建工投资公司购买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二期第18幢1304号商品房一套。该合同第七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卓良健、***应当于2018年5月8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367315元,余款85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该合同第九条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中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交付时间和手续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3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合同第十二条关于逾期交付责任中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付款项每日十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第二十五条关于送达中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乙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五条关于送达及通知中约定:出卖人可按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买受人邮寄通知或文书,也可直接在湄洲日报上以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邮寄或公告送达的,自邮件发出或公告刊登之日起第2日即视为送达。第六条第2款约定:因政府施工管制、限制施工、施工涉及重大技术问题或地质灾害等原因造成停工的,交房期限按停工日期相应顺延。第3款约定:因小区外的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未接入造成延期交房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后卓良健、***付清了案涉商品房的购房款,建工投资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将该商品房交付卓良健、***使用。
另查,福建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通知: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020年2月12日,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荔城区建筑工程开工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为推进荔城区建筑工程有序有效复工复产,发布相关工作方案。自2020年2月26日24时起,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区由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级二级响应,将低风险区由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级三级响应。2020年3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该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施工现场的运行和管理。
2020年3月11日,建工投资公司在湄洲日报刊登《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顺延交付的公告》,告知建工·ECO(A地块)业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项目的正常建设及验收手续的办理,由于该等不可抗力已造成该项目无法按原定日期交房。由于疫情防控仍暂时无法评估确定最终交付日期。最终交付日期将按照疫情防控情况予以确定,并以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建工投资公司亦将该公告邮寄给卓良健、***,邮件于2020年3月13日被签收。
另查,2013年12月25日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对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二期(6#-7#楼、15#-18#楼、S6#-S7#楼及地下室)颁发了建字第350300201308030号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月9日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向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出具了莆公消审[2014]第0009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报送的福建海峡国际商贸城商住配套A/F地块消防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为合格。2020年11月13日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工投资公司、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颁发了莆建消验自第[2020]第009号(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二期(6#-7#楼、15#-18#楼、S6#-S7#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
2018年10月16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佛教论坛期间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五届世界佛教论坛将于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31日在我市召开,核心区(以莆田市会展中心、莆田美术馆、悦华酒店及希尔顿酒店为圆心的2公里范围)、荔城主城区、城厢主城区和涵江区主城区的所有在建工地要全面停止施工作业。另在2018年至2020年的高考前,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会发布《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在高考两天里,停止施工作业。
现因卓良健、***主张建工投资公司逾期交付涉案商品房应承担违约责任,致讼。案经审理,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致本院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卓良健、***与建工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十一:补充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卓良健、***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建工投资公司应当在2020年3月30日前将案涉商品房交付卓良健、***使用。但案涉商品房于2020年12月29日才交付卓良健、***使用,建工投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工投资公司辩称因受大雨、暴雨、台风的影响,导致其工期延误,致使其延迟交房;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大雨、暴雨、台风对案涉商品房所在楼盘的建设会产生影响,但建工投资公司在预计工期时,应当考虑到本地的气候情况,将其作为其确定交房日期的因素之一,故建工投资公司以天气原因主张工期顺延不能成立,天气因素并不是建工投资公司逾期交房的必然原因,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建工投资公司辩称因停水停电导致其工期延误,致使其延迟交房;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并不足以证实案涉楼盘的建设受到停水停电的影响导致无法施工。建工投资公司辩称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工期延误,致使其延迟交房;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案涉楼盘停工,后随着我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自2020年2月26日24时起,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区调整为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省级二级响应,企业有序开始复工复产,根据我省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本院酌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16日(共计84天)期间案涉楼盘工地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及工地的主材供应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无法及时供应材料,导致案涉楼盘工期延误,上述期间应当给予相应的顺延交房日期。建工投资公司辩称因历史资料不能闭合、新旧规范导致资料无法闭合,导致其工期延误,延迟交房;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工投资公司在承接案涉项目时,应当充分了解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且建工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工期受到了影响,建工投资公司以上述意见主张减免其逾期交房的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建工投资公司辩称因发动机信号线修复、卷帘门逃生洞口整改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其延迟交房;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工投资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并不足以证实其案涉楼盘的工期受到了影响,其以上述辩解意见主张工期延误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建工投资公司辩称因佛教论坛在莆田举行及高考停工延误工期,致使其延迟交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附件六:补充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因政府施工管制、限制施工的原因造成停工的,交房期限按停工日期相应顺延;佛教论坛在我市召开及高考期间,我市均有发布通知,通知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故建工投资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建工投资公司辩称因2020年的高考停工导致其工期延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述因疫情、佛教论坛的召开及2018年、2019年的高考导致其工期延误(84天+5天+4天=93天)后,建工投资公司应当于2020年7月1日前将案涉商品房交付卓良健、***使用,而2020年的高考期间为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8日,该期间在建工投资公司应当交房之后,故建工投资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消防验收因素影响交房时间的问题,根据建工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建工投资公司是在政府的要求下参与拍卖承接万好公司开发的涉案楼盘,在万好公司2014年1月9日所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面积与建工投资公司办理消防验收时的实际面积明显不符,导致涉案楼盘消防验收迟迟未能通过,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后,消防验收直至2020年11月13日才完成,之后,建工投资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卓良健、***交房。考虑到消防因素确实影响本案交房,该因素并非双方原因造成,且建工投资公司在消防验收通过后也尽快完成了交房义务,故基于公平原则,对扣除顺延天数后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建工投资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卓良健、***诉讼请求建工投资公司支付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建工投资公司辩称卓良健、***诉讼请求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违约金约定明显过低,虽卓良健、***未能举证证明逾期交房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结合审判实践,本院酌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据此,建工投资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以购房款121731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50%,即1217315元×0.0001×181天×0.5=11016.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卓良健、***逾期交付海峡国际商贸城A、F地块二期第18幢1304号商品房的违约金11016.7元;
二、驳回卓良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卓良健、***负担221元,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黎 曦
书 记 员 陈赛芬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