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70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仁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锦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芬,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旭,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国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