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05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黎志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陈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5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1民终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仅零星余额。
三、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世勇
执行员  程国良
执行员  陈旭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