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2-61。
法定代表人:刘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60号建福广场3层。
法定代表人:黎志冲,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锋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21-9。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建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54室。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锋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建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1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静
审判员 庞 艺
审判员 郭家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