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60号建福广场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福建省保川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3206.01元,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宝 晶
审判员 秦 志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