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82民初2695号
原告:福建天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17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290815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豪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23202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天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豪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福建天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天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天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9元,减半收取计4639.5元,由福建天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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