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永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民再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永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8号亚华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03号。
负责人:***,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永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农行营业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闽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14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永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省农行营业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再审认为,因一审法院在向福建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移送鉴定材料时遗漏了2009年5月15日的《现场确认单》,导致未对该《现场确认单》所涉及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款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理;同时,一审遗漏审理了省农行营业部于2012年12月28日支付给永鼎公司300万元工程款相应的违约金数额,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闽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