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02行初294号
原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东区20层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国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许永云,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许剑辉,局长。
原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曦
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
人民陪审员 伍 缄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恒
书记员郑少敏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