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232号
复议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四路20号、永安市新华路123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民山,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栋B603-610室。
第三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栋B603-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欧洲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执异115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复议审查期间,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