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琅岐经济区***前进路***委会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7322826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四路20号、永安市新华路12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020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琅岐经济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30497768.68元及利息等。嗣后,本院将本案指定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行【(2019)闽0105执恢198号】。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2020)闽01执监151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2020)闽01执1278号】。 在执行过程中,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4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厦门鑫创好钢结构有限公司对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永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闽0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 审判员 邱 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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