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2874号
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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