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3民初4834号
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192306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5元,减半收取计4202.5元,由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