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11民初5034号之一
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192306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8号亚华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551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94元,减半收取计22147元,由原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