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与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1民初289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192306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小春与被告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以决定增加申请事项,待新增事项经过仲裁程序后再决定是否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小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佳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