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1民初2244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原告:魏礼强,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配偶、魏礼强的父亲),男,住福建省柘荣县。
被告:***,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沙堤德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合英、魏礼强与被告***、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礼强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礼强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程丽娟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