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26执3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候县上街镇沙堤商贸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0537614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魏礼强,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畲族,**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礼强、兰合英合同纠纷一案,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本金人民币53124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魏礼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9.47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此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谢旻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