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23民初5346号
原告:如东县掘港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如东县掘港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如东县掘港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如东县掘港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上述借款的利息损失,时间从2020年11月2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6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于春节前归还。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辩称。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项于同年12月22日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被告账户。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出借给被告款项后,被告应当及时按约偿还全部借款。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应享有的抗辩权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如东县掘港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给付原告如东县掘港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借款的利息损失,时间从2020年11月2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姜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