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子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泽文,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4民初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判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丹
审判员 赵艳萍
审判员 佘梦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沛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