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执保3号
申请人: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湖滨小区6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荷曲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新民初7-1号民事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民初7-1号民事裁定指定由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莉
审 判 员          李 刚
审 判 员           杨 旭 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国 栋
书 记 员     马依尔江·艾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