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左彬彬、***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彬彬,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左彬彬、***、***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局矿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1民终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彬彬、***、***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从本案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来看,***当时伤势十分严重,离开医院是因为没有医疗费,出院完全迫于无奈。二、***的死亡是由于十九局矿业公司发生事故时未及时救助和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叠加所致,在中途死亡是先前行为结果,并不中断因果关系。***晕倒后,十九局矿业公司未能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抢救,未能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支付工资及垫付医疗费,且让***买票回家,最终导致病人死亡。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雇主责任的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死亡,即使无证据证明系十九局矿业公司的过错直接造成,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我们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十九局矿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法院关于***死亡时间、地点和原因的认定有事实依据且正确。在得知***突发疾病后,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十九局矿业公司给予了必要的、力所能及的救助。***是突发疾病,没有侵权或者加害一方,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十九局矿业公司已经帮助***到乌鲁木齐市的医院进行了健康检查、救治,医院没有发现重大急症,***当时神志清醒,也和家人取得联系,并自行决定乘火车返乡。***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专业医疗机构没有发现重大急症的情况下,十九局矿业公司不可能预见两天之后的死亡后果。***在返乡途中到西宁市的医院再次检查,医疗机构也没有发现重大急症。二、左彬彬、***、***主张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请求权基础应该是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厘清法律责任和社会道义的关系,耐心与十九局矿业公司沟通,这才有了我公司在已经救助2万元的情况下,自愿再次救助3万元的裁判结果。雇主应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错责任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不能把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强加于十九局矿业公司,也不能进行“**绑架”,从而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并不存在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左彬彬、***、***在申请再审中有关***发病、救治及死亡过程的陈述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原审法院根据参与救治及陪同返乡的工友的书面证言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左彬彬、***、***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县人力保障局的意见书中有关***救治过程的内容是左彬彬、***、***的单方陈述意见而不是相关机构的调查结果,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后,十九局矿业公司将其送往当地诊所诊疗,后派工作人员陪护至乌鲁木齐市三甲医院,并垫付医疗费用。医院检查后认为没有严重疾病,***提出返乡要求,十九局矿业公司尊重了其个人意愿。十九局矿业公司在主观方面并不存在漠视***生命安全的重大疏忽,不应当对***的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左彬彬、***、***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左彬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