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辖终1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达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阳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武汉市达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汉市达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与劳动合同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足以证明***与武汉市达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代表公司,是本公司授权委派到工地的负责人,其聘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与本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属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武汉市达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与其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该事项属于实体审查事项,不属于本案程序审查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卫
审判员*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