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12678号
原告:武汉世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桓(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武汉世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礼凯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武汉世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世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武汉世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