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民初6371号之一
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彭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丹,系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歌风路6号。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2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人潘文丽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大庆东路湖北中药材公司家属院一栋一单元七号价值160万元(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的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潘文丽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大庆东路湖北中药材公司家属院一栋一单元七号(房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十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