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刁发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6976号
原告: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余达洲,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宁,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铭,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刁发璋,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刁发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罗 维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人民陪审员 颜 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