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财保214号
申请人: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龙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守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严世国。
被申请人: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余达洲。
被申请人:吕生贵,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人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生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某公司的应收账款6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直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某公司的应收账款6500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 松
审 判 员  肖鲁明
人民陪审员  钟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赖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