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1076号之一
原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跃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山,该公司职工。
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现原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袁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