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江商建材有限公司、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02民初865号 原告:黄山市江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商山镇瑶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2RQ6DY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6695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山市江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江商公司)与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五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江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被告南通五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江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通五建公司支付黄山江商公司货款251959.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2月1日暂算至2022年11月30日为30859.46元,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251959.68元为基数,按当月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南通五建公司承担。 本案争议的要素:南通五建公司是否应支付黄山江商公司货款251959.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结合庭审举证,对上述争议的要素确定如下:2021年5月20日,黄山江商公司与南通五建公司签订预(湿)拌砂浆购销合同,约定南通五建公司因黄山“中梁·江湾府”项目所需向黄山江商公司采购各类型号预(湿)拌砂浆,价格以收货确认票据日期与相对应的黄山市工程造价政府信息价月份结算[按对应黄山工程造价政府信息价下浮12%,参照黄山江商公司湿拌砂浆报价(不高于精强、**、天运同行企业报价),价格含13%增值税、包括运费、装卸费,每次送货方量不能低于4方,低于4方(含4方)加200元];黄山江商公司供货期间免费提供砂浆罐;黄山江商公司提供的砂浆数量以其出具的过磅单、发货单经南通五建公司指定签收人员核实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凭证;南通五建公司指定***、***为现场签收验货人;付款方式为第三个月15日前结清第一个月所供全部货款,以此类推;南通五建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自应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向黄山江商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黄山江商公司可中止供货,并有权解除合同;双方还对砂浆质量技术要求、验收标准、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黄山江商公司自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依约向南通五建公司供应货物。双方每个月均签订供货结算核对函,载明送货日期、货物品种、强度等级、数量、单价、信息价、结算价、结算金额、总货款数额、已付货款数额及未付货款数额,且均由***或***签字确认。经核对,双方货款总额共计1110653.28元,南通五建公司已付货款为858693.60元,尚欠货款251959.68元。南通五建公司支付黄山江商公司砂浆罐押金15000元,黄山江商公司同意该款从案涉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黄山江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预(湿)拌砂浆购销合同、供货结算核对函、收据、发票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证明。根据黄山江商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其当庭合理陈述,黄山江商公司已按约定向南通五建公司供应了货物,南通五建公司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扣除其支付的砂浆罐押金15000元后,南通五建公司仍应支付黄山江商公司货款236959.68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但黄山江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南通五建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并结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供货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黄山江商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2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综上所述,对黄山江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江商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6959.68元; 二、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江商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6959.6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黄山市江商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1元,由原告黄山市江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1元,由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江 潇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