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