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