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异36号
申请人: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000号50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2)沪0104执411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