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异36号 申请人: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000号50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2)沪0104执411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