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7600号之一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紫东街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1558号A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奥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8元,保全费1774元,由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