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1082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原告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现原告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保全费1450元,合计3440元,由原告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袁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