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1369号之三 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十九组10号。 经营者:***,女,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非,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66956G,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22NG22,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丰产村八组。 负责人:***,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表示不在缴纳转为普通程序后应缴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元、保全申请费1695元,由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李 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